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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在绍兴县等县(市)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浙知发法〔2007〕43号

绍兴市科学技术局:
你局《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委托试点工作的请示》(绍科〔2007〕14号)收悉。经研究,同意你局在绍兴县、诸暨市、上虞市和新昌县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试点工作。根据《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由你局行文委托绍兴县科技局、诸暨市科技局、上虞市科技局和新昌县科技局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职能,并报我局备案。为了加强对专利行政委托执法的管理,请你局做好委托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。
特此批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七年六月一日